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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信贷政策工作的意见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5-05-04 13:28:34 浏览次数: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易商协会:

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2015年人民银行工作会议精神,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改进信贷政策实施方式,提升信贷政策实施效果,发挥好信贷政策在稳增长、调结构、转方式、惠民生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国民经济提质增效和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做好2015年信贷政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围绕加快农业现代化,扎实做好涉农金融服务  

进一步做好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金融服务。鼓励和支持涉农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改进和完善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根据中央统一部署,推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有序开展,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充分发挥业务指导作用,积极稳妥推动辖内“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鼓励试点地区金融机构结合“两权的权能属性,扎实推进“两权”抵押贷款业务。进一步拓展抵()押担保物范围,切实满足农户尤其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有效信贷需求。推动相关地区继续探索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业务试点,确保现代农业加快发展。

加大对水利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宽水利建设贷款的还款来源和抵押担保范围,允许水利、水电、供排水等项目收益权、资产等作为贷款抵()押担保物,加大对重大水利工程和农田水利的金融支持力度。农业发展银行要认真落实农业发展银行改革方案要求,加大对重大水利工程特别是新开工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水利企业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融资。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结合水利相关配套改革进展,指导辖区内金融机构根据不同的水利项目合理选择支持方式,加大对水利建设的信贷支持,并积极探索其他市场化融资渠道。

发挥金融机构互补优势支持现代农业发展。鼓励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化重点扶持项目的中长期贷款支持,促进农业综合开发。支持进出口银行等金融机构完善境外人民币贷款金融服务,简化涉农企业境外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程序,为农业对外合作提供高效的金融服务。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等涉农金融机构要针对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需求的新特点,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支持代耕代收、统防统治、烘干储藏、信息咨询等农业经营性服务的发展,加大对政府公布的种子信用骨干企业和龙头企业的信贷资金支持。推动地方政府稳妥培育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满足农村小额、分散、互助性的信贷需求。

积极做好城镇化的各项金融服务。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改革试点和推进“三个1亿人”城镇化的有关政策。支持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积极发挥政策性金融和开发性金融作用,推动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城镇化投融资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地方政府、基础建设类企业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的配套金融服务工作。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适度给予企业较长期限的信贷资金支持。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重点关注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人口、棚户区和城中村人口的资金需求,鼓励金融机构扩大服务范围,加大对民生工程、家庭服务业等领域的信贷投入。

二、加大政策贯彻落实力度,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认真贯彻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对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相关政策文件的解读、宣传和落实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从组织架构、考核机制和贷款管理等方面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拓展抵()押担保物范围,提高贷款审批和发放效率,改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对新常态下辖区内小微企业尤其是新创设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情况的调研分析,做好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监测工作。

完善市场化融资环境,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推动供应链票据等直接融资工具的推广和应用,扩大辖区内中小微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规模。继续加强金融债券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贷款后续监督管理,确保资金真正用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健全小微企业信息征集、信用评价、信息通报与应用机制,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联动,提升有信用、有市场的小微企业融资的可获得性和便利性。鼓励金融机构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组织建设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等金融基础设施,开展应收账款质押和保理等动产融资业务,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发挥信用保证保险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增信作用,引导各类担保、增信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缓解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难的问题。

做好定向调控政策的运用实施和跟踪监测工作。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把运用实施好定向调控政策作为2015年信贷政策工作的重点,建立和健全定向调控政策的跟踪监测机制,切实发挥定向调控政策的正向激励作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人民银行要求,充分合理运用定向调控政策增加的信贷资源,加大对“三农、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三、完善金融服务机制,扎实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

切实抓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政策措施落实工作。认真落实扶贫开发金融服务政策文件,因地制宜,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见效。推动贫困地区“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建设,完善信用评价和共享机制,促进信用评价与各项政策措施相结合,增进农户信用,提升农户信贷获得率和便利性。积极开展金融扶贫示范区、示范县创建活动,推动扶贫领域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探索开展扶贫开发金融服务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工作,提高政策导向力。力争贫困地区各项贷款增速高于所在省(区、市)的各项贷款平均增速,新增贷款占所在省(区、市)贷款增量的比重高于上年同期水平。

推动发展扶贫小额信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贷得出、能收回、有效益的原则,为建档立卡贫困户量身定制贷款产品,审慎核定贷款授信额度,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要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扶贫小额信贷业务,促进贫困农户发展生产脱贫致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与扶贫等部门的协调合作,积极推进扶贫贴息贷款与信用体系建设、精准扶贫机制有效结合,配合扶贫部门制定扶贫小额信贷发展规划,推动辖区内业务的开展。要加强跟踪分析,及时反映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进展和存在问题,提出合理化政策建议。

加强连片特困地区金融服务协调联动。健全连片特困地区扶贫开发金融服务联动协调机制,加强对连片特困地区金融服务情况的统计分析,认真总结交流连片特困地区金融扶贫工作情况。进一步推动人民银行跨区域货币信贷、支付结算、信用体系、货币调拨的工作联动,促进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创新发展。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协调合作,统筹做好金融扶贫政策与金融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升贫困地区群众运用金融知识的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扎实做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金融服务工作。充分发挥金融创新对科技创新的助推作用,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加强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证券、保险、信托等机构合作,开发符合科技创新企业需求的交叉性金融产品,实现投贷联动。支持集成电路、信息消费、新能源汽车、光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做好物流快递、电子商务、创意产业等新兴领域金融服务工作。要顺应城乡居民消费需求新变化、新特点,加大消费信贷产品创新力度,积极满足居民在信息消费、绿色消费、住房消费、旅游休闲、教育文化体育、养老健康家政等消费领域的合理信贷需求。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指导和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信贷支持力度。继续深化科技与金融结合试点工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科技创新。继续加大对中关村等地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金融支持。

认真做好重点行业和领域转型调整的金融服务工作。要坚持有扶有控、有保有压,增强资金支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重点行业和领域转型调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支持传统产业创新产品、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支持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等领域突破核心技术,培育制造业竞争新优势。继续加大对国家重大项目建设、周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建设、城市地下管线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船舶、铁路、流通、能源等领域的支持力度。建立和完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大力发展绿色金融,不断提升对节能减排低碳、循环经济、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等领域的金融服务水平。积极开展进出口信贷业务,支持扩大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等进口,加强对有订单、有效益外贸企业的金融支持。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督促金融机构全面落实推动重点行业和领域转型调整的各项政策要求,掌握辖区内国家重大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关注和收集地方创新投融资机制的具体做法和成功经验,优化消费支付和信用环境,加强对辖区节能环境保护金融服务工作的跟踪监测。

认真贯彻落实金融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快服务业发展,坚持生产性服务业与生活性服务业并重、现代服务业与传统服务业并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面落实关于金融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养老服务业、健康服务业、科技服务业、家庭服务业、体育产业、服务外包、旅游业、流通业、文化等行业发展的政策要求。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发挥各自比较优势,创新适合服务业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拓宽抵()押物范围,探索开展无形资产质押和收益权抵()押贷款业务。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结合辖区产业发展重点和布局规划,督促金融机构将金融支持服务业发展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引导金融机构将非核心业务外包,促进金融服务外包业务发展。继续推动文化金融合作试验区建设工作,鼓励各地探索促进金融资本与文化资源结合的新途径。

五、坚定不移地做好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金融服务工作

产能过剩矛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工作重点,要将金融支持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区别对待、疏堵结合的原则,改进和强化信贷管理,对产能过剩行业中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要继续给予资金支持,不搞“一刀切”。继续按照“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过剩产能的要求,加大对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过剩产能、转型转产、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和向境外转移产能、开拓市场的信贷支持。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违规在建项目和环境违法项目,要严格控制新增授信。对属于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通过保全资产和不良贷款转让、贷款损失核销等方式支持压产退市。采取妥善措施保障合法债权安全。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工作的跟踪监测和分析研究,鼓励金融机构因地制宜开展产品创新,探索运用多种金融工具促进产能过剩矛盾化解。

六、加大民生领域金融支持力度,改善民生金融服务

完善金融支持创业就业政策措施。要认真做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调查研究,尤其是对新创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经营情况和融资需求的分析。继续落实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推动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促进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大学生等群体创业就业。加强金融支持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情况的统计分析,鼓励和支持大学生村官运用电子商务等新工具、新平台创业富民。

扎实做好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认真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新常态下民族地区的金融服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合理调剂金融资源,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和特色农牧产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积极引导金融机构用好用足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利率优惠政策,支持民族地区发展。认真总结兴边富民行动和扶持较少民族发展中金融服务的经验做法,推动相关政策创新。

继续推进助学、残疾人、农民工、地震灾后重建等金融服务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积极推动助学贷款业务健康持续开展,让助学贷款惠及更多家庭困难学生。完善康复扶贫贷款政策,配合中国残联等部门支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发展,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大力推广小额信贷,继续深化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切实满足农民工基本金融服务需求。继续做好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金融服务工作。

七、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和风险防范配套金融服务工作

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和相关文件精神,“修明渠、堵暗道”同步并举,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配套金融服务工作,加强金融风险防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购买地方政府债券要符合监管规定。向属于政府或有债务举借主体的企业法人等提供融资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要及时跟踪公共服务领域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政策导向,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投融资模式推广应用提供金融支持。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高度关注辖区地方政府性债务甄别清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深入了解和把握相关政策对房地产市场、棚户区改造融资方式的影响,密切监测重大项目后续资金来源问题,防范资金链断裂引发金融风险。要加强跨部门沟通协调,在积极探索市政建设可持续融资渠道的同时,指导商业银行做好过渡期信贷投放工作。

八、做好京津冀协同发展金融服务工作

加强区域金融合作,推动京津冀金融业协同发展。优化区域金融资源配置,强化北京金融管理、天津金融创新运营、河北金融后台服务功能。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调整业务布局,探索创新业务流程和管理模式,在区域内按照法人体系逐步实现金融业务、金融产品互认互通,积极参与区域金融市场一体化改革和各项综合金融试点。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要密切加强合作,配合做好金融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相关政策研究工作,积极探索推进区域金融布局优化和金融市场一体化的有效渠道。

切实做好京津冀协同发展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做好京津冀产业转移、承接、合作的金融服务工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京津冀协同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的合理信贷支持,重点做好京津冀交通一体化发展、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产业转型升级与转移对接等率先突破领域协同发展的金融服务。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要加强与地方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沟通协作,营造良好金融支持环境。

九、改进住房金融服务,完善市场化融资机制

积极支持居民家庭合理住房贷款需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4]287)要求,支持居民首套和改善型住房消费,扩大房地产行业市场化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有效加强与当地政府和金融机构的沟通交流,做好住房信贷政策的解读,切实贯彻总行政策意图,跟踪监测政策效应和落实情况;要按月掌握首套住房和改善型住房的贷款发放和利率变化情况,引导商业银行着眼于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保证居民合理住房的贷款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改善金融服务、合理定价,优先满足居民家庭贷款购买首套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信贷需求;继续支持资质良好、诚信经营的房地产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

切实提高住房保障金融服务水平。要继续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金融支持,进一步发挥开发性金融的支持作用,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确保已有的各项金融支持政策落到实处,引导金融机构继续积极主动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及时跟踪监测棚户区改造融资方式、成本等变化情况;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共有产权性质政策性商品住房的特点,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方式;做好与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沟通,加强对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及证券化等业务的跟踪监测,提出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积极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项目;积极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支持公租房建设。

密切监测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金融形势动态变化的跟踪监测,认真研究发达国家房地产金融政策演变,不断提升调查研究分析能力,积极主动反馈有代表性的信息。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监测分析体系,加强与当地政府和房地产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动态掌握当地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及时向总行反馈有利于先行判断未来变化趋势的各种信息,对当地市场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全面深入分析原因,并提出政策建议,为总行做好全局分析提供有益参考。要加强与当地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监督本辖区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工作,认真分析本辖区住房公积金贷款运行的相关情况并及时上报。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季向人民银行上报房地产信贷政策执行、房地产贷款业务发放、质量变化等相关情况。

十、进一步做好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工作

认真总结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经验。要加强经验总结,推动完善评估制度和细化评分方法,不断提升评估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在做好涉农信贷政策和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的基础上,鼓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分机构、分地区研究开展符合当地实际需要的单项评估项目,探索开展信贷政策导向效果现场评估,通过现场评估与非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提升评估效果。要加强与评估工作相关的数据采集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保障评估结果准确可靠。

合理运用评估结果,加强评估结果与货币政策、金融市场工具的关联。切实抓好评估结果的运用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探索评估结果与货币政策、金融市场工具等挂钩的有效途径,在调整商业银行稳健性参数、金融债券发行审核、支农和支小再贷款发放时要合理参考运用评估结果,推动地方政府在实施政府奖励、公共资源分配时参考评估结果,增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人民银行信贷政策的响应力。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在评估结果的宣传利用方面取得新进展,引导形成正确的政策导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评估结果列入勉励档的分支机构,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督促其认真研究提出整改措施。

十一、继续稳步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在现有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制度框架下,继续做好信贷资产证券化扩大试点工作。各金融机构应早做总体筹划,及早确定2015年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划及总体发行规模,创出自身品牌。要优化内部管理制度,做出规范、长远的制度安排,加强风险防范,加快激励机制改革,合理确定分支机构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利润核算、业绩考核标准。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准确、真实、完整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相关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提高贷款定价市场化程度,逐渐形成由债券利率带动信贷利率的价格传导机制。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及时跟踪了解辖区内地方性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情况,分析研究信贷资产证券化对货币信贷总量调控、货币政策实施及宏观审慎管理的影响。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制定完善内部信贷管理制度,并将各项政策贯彻落实情况以及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向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报告。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高度关注辖区经济金融运行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加强对农村土地产权抵押融资、现代农业发展、小微企业融资、扶贫开发金融服务、科技金融、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地方政府性债务等重点热点问题及信贷结构变化的调查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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