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深泽县民政局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条 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公开。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经过专门的行政执法业务培训,且考核合格。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勘查、调查案件、收集证据、执行强制措施时不得少于二人。
第六条 处理违法案件、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主管领导、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调查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科案件的。
(四)承办人员的回避,由主管领导决定;主管领导的回避,由案件处理机关的领导集体决定或报上一级机关决定。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案件、勘查现场时,应当制作笔录,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做出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事实、依据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依法应当受理的审批、许可、确认、裁决等申请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办结;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办理的依据和理由;逾期不能办理完毕的,在期满前报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收费、罚款,应当向当事人开具法定收据。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正确使用执法文书,依法执行送达制度。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有关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